釋經學入門   第二課

[參Ad 20-   20-3-91—10-4-91 嚴國洪 編

時期

重要人物

釋經前設

釋經方法

短評或備註

主前457

以斯拉

Ezra

1. 以色列人受壓逼,乃因犯罪。

2. 實踐律法最重要

將原典的希伯來文譯成民用的亞蘭語,然後再做口頭解釋。

基本上沒有解釋聖經,只算翻譯。 後來產生他爾根(Targums) – 希伯來文版本的亞蘭語解釋。

Literalists

<字意派>

拉比們

參猶太釋經家「四大前設」

按字面解經

走到極端成字句主義 (letterism)。 BEAP 28 H. 49,蘭41

主前200 –

主後200

pesher

<代入派>

昆蘭社團

Quaram Community

1. 修道團體,不願與世俗為友。 反對當時聖殿敬拜。

2. 等候公義之師顯現,末世論。 自視「餘民」(remnant)。[BIEC p.5]

1. 忽略聖經本身及其寫作背景。

2. 解釋多反映本身神學、生活。

3. 用「代入解經」(pešer exegesis)

死海古卷在此社團廢壚中被發現。 「代入解經」(pesher exegesis) 是將先知書的預言,直接解作當代情況 (即是已應驗)。 容易產生亂解。 加上他們相信經文的秘意 (mystery) 在領袖人手中,容易產生人的權威大於聖經。 [BIEC p.5]

馬加比 –

希律

主前168 –

公元10年

Midrashic

<拉比派>

主要分為兩派

(1) 希列 (Hillel) ca.20BC –AD15 [BIEC p.4]

1. 字義解經。 [參蘭10-41]

2. 神通過人能明白的方式啟示。

3. 強調適合處境。

定下七大原則 [參Ad 22] [BIEC 34-35] – 例如: 上下文; 類比與比較

法利賽人的正統。 著重「口傳的遺傳」。 雖然有解經原則,但太重細節,失精義。

(2) 煞買 (Shammai)

1. 更嚴守字面解經。

2. 強調原則。

不明精義; 他要禁食必須包括嬰兒。 總括來說,兩派皆太重視字句,以至太重視細節 (例如: 修詞上的贅詞、省略)。 並且認為聖經節應有多解,以幫助人。 結果,產生很多奇怪解釋。

主前20 –

公元50年

Allegorical

<寓意派>

腓羅/斐羅 (Philo)

ca. 主前20-公元50

1. 聖經 (七十士譯本) 之所以看來奇怪,因人不明聖經的寓意。 (故此,他有護教動機)

2. 字義只是表面意義,成熟人應能看寓意。

3. 相信筆錄論 (Dictation Theory)

4. 柏拉圖式人觀 – 肉體+靈魂,他以字面為肉體; 精意為靈魂。 相信靈意 (hyponoia; BIEC p.6)

衡量寓意的標準 [蘭26]:

1. 對神不敬的話。

2. 難或與其他經文相牴觸。

3. 經文本身是寓意法寫成。 例: 反擬人法 (民23:19) [BEAP p.43]

他很有效地綜合了聖經和當代哲學; 有很強的護教作用。 並且他的寓意法沒有否定聖經歷史的可靠性。 他的方法成亞歷山大學派的永久特色,並影響中國教會很深。 但因離開字句太遠,以至解經者能夠隨意作出解經,變成「解入法」而非「解經」!

主前

250 – 150

七十士譯本 (簡寫LXX)

Septuagint 乃來文聖經的希臘文譯本。

採用意譯法為主。

律法部份,只詮釋五經,論述歷史、預言和詩篇作者個人體驗

Midrash

(舊約詮釋)

   ↓

Talmud←←←

(對Midrash的詮釋)

Mishna

(希列解經)

↓主題式>

←←參Mishna而成(加後期拉比著作)

主前100 –

公元300

(參舊約年代表19頁)

米大示 (Midrash 或Midrshim)

分兩部:

1. 哈勒卡 (Halakah)

2. 哈加達 (Haggadah)

Letter of Aristeas, ca 130BC 記載按傳說LXX由70長老在主前3紀翻成。 [BIEC p.6]

公元200

米示拿

Mishna

大拉比解經。 傳統上升。

公元450?

     200?

巴勒斯坦

他勒目

Palestinian Talmud

後期拉比對米示拿的解釋。

公元

500 – 550

巴比倫

他勒目

包括米示拿和後期拉比對米示拿的解釋。

新約

主後24 –

100年

新約作者和耶穌

1. 歷史分為今時和末世。 末世從基督降生至基督再臨。

2. 聖經以基督為中心。

3. 舊約有很多地方是新約的預表 (Type),但不忽略舊約事件的歷史性。

4. 人同時被視為獨立和集體存在。 (Corporate)

5. 聖經的真正解釋仍由聖靈「啟示」給人。 [NIV209-214]

1. 新約作者的經文引自LXX,或用意譯。

2. 引經時常有一些格式,例: 『經上記著說』

3. 引經和解經組合常有此形式:

例: 羅9:6-29

6-8: 主題和段經文 (創21:12)

9: 第二段經文 (創18:10)

10-28: 解經(包括其他引句)並且以相關字連於首段經文(例:兒子)

29: 最後的經文並以相關字『餘種』連於首段經文

1. 有時約作者會用靈意解經。 (前設5)

2. 甚至有時引用旁經 (猶9),因當時正典未形成。

3. 有時引用經文時加上了解經。 例如太1:23『將稱為拿撒勒人』

4. 大量使用預表解經 (例: 太2:15, 32:18等)。 但預表的相關性很難判定的。 [聖靈的感動很重要]

5. 受當代拉比解經、耶穌解經 (舊約中基督段) 和復活的見證影響很深。

教父

公元95 –

590年

早期教父 (第二世紀)

羅馬革利免

伊革那丟

游斯丁

愛任紐

1. 重視護教。

2. 以寓意法解決舊約難題和支持自己論點。

革利免的解經較少意,而伊革那丟重主教權,少引經。 游斯丁濫用預表法。 (BH634)

愛任紐的解經少有用寓意,但他對傳統和教會權威有極高信任。

濫用寓意解經的情況加劇。 並且因為教會忙於反擊異端,所以任何方法便用,以至常濫用寓意法,也沒法建立解經系統。

亞歷山大學派

革利免 Clement (公元215年前死)

俄利根 Origen (公元185 – 254)

<寓意派>

Origen:

1. 綜合世俗哲學和信仰。

2. 解經以寓意為主,因相信聖經有字面、道德和屬靈三個層面。 未信只見前兩種。

3. 深信聖經是叫人服事神的。 [BH638; Farrar 196] 故此,聖經必定產生「靈魂的長進」(anagōgē; 參BIEC)。 屬靈意義對靈魂有幫助。

4. 他深信聖經是神的話語; 它使人得救。 [AIB 11] 他認為聖經作者可能有錯 – 所以聖經包括「啟示」和「有錯的個人意見」[AIB 11]

5. 因神是作者,解釋有二種以上。 [AIB 14]

以下情況用意法:

1. 對神用「擬人法」的經文。

2. 不合體統記 – 挪亞醉酒。

3. 不合理事物 – 食物禁例。

4. 不公平事件 – 殺所有迦南人。

5. 不能做的 – 嬰兒禁食。

6. 前後不符 – 夏甲不見水泉 (猶太人不見基督)。

註: 因為他追尋「靈意」,已至無意中加入了自己當代的思想。 [AIB15]

1. 忽略上下文原則 [Ad 29]

2. 並且因太重寓意,而容易忽略經文歷史性 (雖然他也強調此點BH 641)

3. 另外,因為寓意法容易被濫用,以至可能亂解經。 可惜此法竟主宰教會解經近千年,一直遺害而今!

4. 他受柏拉圖思想影響太深,以至將人「三分」,並產生三重解法 [H60]。

5. 他第一個創造基督徒經理論的人。 他本身雖然並未完全依靠三層解法,但卻留下很差的榜樣。 [BIEC p.17-18]

6. 面異端用字面解「神後悔」(撒上15:11) 他引用寓意法。 並且他相信神遷就人的思想。

 

安提阿學派

路迦諾 Lucian

戴阿多若 Diodorus(e) 死於394年

狄奧多若 Theodore of Mopsuestia

屈梭多模 Chrysostom

<字義學派>

1. 強調歷史、文法釋經法

2. 避免條式的經文釋義

3. 「基督論的預表法」代替「寓意」

4. 漸進式啟示 [蘭 41-42]

5. 聖經貫穿一體為基督論

6. 深信聖經事件的真實性

Diodore of Tarsus 解經時接受有更高意義anagogy,(theōria),但不忽略歷史。

例: 詩篇中的預言 (詩118)

Theodore of Mopsuestia 處理保羅用allēgorumena (加4:24) 認為是theōria; 兩事件必須同時真實才能比較。 [BIEC 21-22]

1. 被指控與異端埭策h留(Nestorians),後東移至波斯。 [BIEC 20; 蘭 42]

2. 影響改教家的釋經。

BIEC Froehlich, Karlfried ed. Biblical Interpretation in the early Church (Philadelphia: Fortress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