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信徒與神學」高級證書課程

羅馬書專題研讀

陳美娟

  1. 寫作背景
  2.   這封信是保羅寫給一間建立了很久,但不是他所建立及從未訪問過的教會(在羅1:10內可反映他未見過他們的)

      當時羅馬的教會,已有一個頗為興旺但在福音真道上尚未成熟的教會,而大部份信徒大概是五旬節時信了主的猶太人和外邦人組成的。估計當時在羅馬約有四至六萬猶太人,而至少有13間堂會,其中一個可能是猶太人和基督徒(一起使用)堂會。羅馬的教會似乎沒有中心的組織,它們分為不少「家庭教會」,信徒是同時參與會堂和家庭聚會的。從羅161:1-1515:14-32推論出可能有五個或以上的猶太和外邦基督徒的家庭聚會。

  3. 目的

  保羅寫信目的並非是要在那裡傳福音(15:20),簡單來說,有三大目的:

3:19-31

  1. 羅馬書大綱(本段的上下文)

a. 引論(1:1-18)

(1)引言和問安(1:1-7)

(2)感恩段(表達個人意願)(1:8-15)

(3)主題扼要(1:16-18)

b. 神的怒氣顯在人的不義上(Man’s Unrighteousness)(1:19-3:20):舊世代(The old

epoch)

(1)神的怒氣在全人類身上:從猶太人的角度(1:18-32)

(2)神的怒氣在猶太人與上與在外邦人(2:1-3:8)

(3)結論:神對全人類的審判,其沒有例外(3:9-20)

c. 藉信心而來神拯救人的義(God’s Saving Righteousness through faith)(3:21-5:11):新

世代,藉著神轉換模式The New Epoch, by means of New Transfer model.

(1)新的轉換模式(The New Transfer Model):對基督耶穌的信心(3:21-31)

(2)從新解釋舊模式(Re-interpretation of the old model):以亞伯拉罕為論証(4:1-25)

(3)結論:新世代的建立和舊世代的破滅(5:1-11)

 

  1. 釋義:(3:19-31)

3:19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(指一切舊約經文)

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,好塞住各人的口,叫普世的人都伏在審判之下。

3:20 所以(因為)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,因行律法,能在神面前稱義,因為律法

本是叫人知罪。

3:21 (邏輯上的對比)如今(有時間含意,指時候滿足以後),神的義在律法以

外已經顯明(以前不明顯,現在才明顯)出來,有律法和先知為証。

3:22 就是神的義,因信耶穌基督,加給一切相信的人,並沒有分別。

3:23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(要在人身上彰顯神自己的榮耀。人是

按神的形象做的,故人要彰顯它。)

3:24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,(就白白的『免費的』)稱義(這是罪人『被宣告無罪釋

放』)。因耶穌基督的救贖。

3:25 神設立(Proetheto:指按著既有目的而執行),耶穌作挽回祭(向上,給神理

由,使神認為人無罪)。藉著人的信,是憑著耶穌的血,要顯明神的義,因為他用忍耐的心,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。

3:26 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,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,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。

3:27 既是這樣,那裡能誇口呢?沒有可誇了!用何法沒有的呢?是立功之法

(指猶太人三大特徵:潔淨食物、行割禮、守安息日)麼,不是,乃用信主之法(指信主耶穌)

3:28 所以(有古卷作因為)我們(指信徒普遍接納的看法)看定了,人(指世界上任

何人)稱義是因著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。

3:29 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麼,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麼,是的,也作外邦人的

神。

3:30 神既是一位,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為義,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為義。

3:31 這樣,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,斷乎不是,更是堅固律法。

  1. 問題
  1. 根據第20節律法有甚麼功用?
  2. 叫人知罪:(1)人不能遵守律法的屬靈意義,但能守字面意義(但字面上,人也不

          能守:愛神)

         (2)律法顯出人的罪,使人盼望救恩

  3. 罪的定義是什麼呢?
  4. 罪是指(1)在心意上敵對神

       (2)是靈性昏昧

       (3)是違背或達不到神既定的旨意

  5. 上帝的義是指什麼呢?
  6. 「上帝的義」不是指祂的德性,而是指上帝使人與祂自己的關係弄好的方法。

  7. 我們如何可在神面前稱義呢?

稱義不是用立功之法,(3:27),也不在乎遵行律法(3:28),我們可從三方面來說:

(1)神方面:i. 神用忍耐的心,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(3:25)。福音的最起始是

神的愛、忍耐與寬恕。若不是神的寬容代替忿怒,我們這些不虔

不義的人(1:18)早就在神的震怒中滅亡了。

     ii. 神的恩典(3:24-25):因著神的愛,祂設立耶穌為我們的罪作挽

回祭(3:25),如此使神的義在律法之外

顯明出來(3:21),顯明在我們這些在罪

中該死該滅亡的人身上。

(2)耶穌方面:耶穌被神設立為挽回祭,祂甘心為我們的罪捨身流血(3:25),成

就了救贖的恩典(3:24),使罪人因祂得以白白稱義(3:24)

(3)人方面:人稱義不是因遵行律法、立功(3:27-28),乃是因為相信。

     i. 神的義,因信耶穌基督,加給一切相信的人(3:22)

     ii.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,是憑著耶穌的血,藉著人的(3:25)

     iii. 也稱耶穌的人為義(3:26)

簡言之,人稱義乃是「神的愛」+「耶穌的捨身流血」+「人的相信接受」。

  1. 小組分享
  2. (1)在日常生活上常犯的罪

    (2)在日常生活中看到上帝的恩典

    (3)對上帝的信心

  3. 祈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