釋經學入門 第二課
[參Ad 20- 20-3-91—10-4-91 嚴國洪 編
時期 |
重要人物 |
釋經前設 |
釋經方法 |
短評或備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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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前457 |
以斯拉 Ezra |
1. 以色列人受壓逼,乃因犯罪。 2. 實踐律法最重要 |
將原典的希伯來文譯成民用的亞蘭語,然後再做口頭解釋。 |
基本上沒有解釋聖經,只算翻譯。 後來產生他爾根(Targums) – 希伯來文版本的亞蘭語解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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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iteralists <字意派> |
拉比們 |
參猶太釋經家「四大前設」 |
按字面解經 |
走到極端成字句主義 (letterism)。 BEAP 28 H. 49,蘭4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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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前200 – 主後200 pesher <代入派> |
昆蘭社團 Quaram Community |
1. 修道團體,不願與世俗為友。 反對當時聖殿敬拜。 2. 等候公義之師顯現,末世論。 自視「餘民」(remnant)。[BIEC p.5] |
1. 忽略聖經本身及其寫作背景。 2. 解釋多反映本身神學、生活。 3. 用「代入解經」(pešer exegesis) |
死海古卷在此社團廢壚中被發現。 「代入解經」(pesher exegesis) 是將先知書的預言,直接解作當代情況 (即是已應驗)。 容易產生亂解。 加上他們相信經文的秘意 (mystery) 在領袖人手中,容易產生人的權威大於聖經。 [BIEC p.5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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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加比 – 希律 主前168 – 公元10年 Midrashic <拉比派> |
主要分為兩派 (1) 希列 (Hillel) ca.20BC –AD15 [BIEC p.4] |
1. 字義解經。 [參蘭10-41] 2. 神通過人能明白的方式啟示。 3. 強調適合處境。 |
定下七大原則 [參Ad 22] [BIEC 34-35] – 例如: 上下文; 類比與比較 |
法利賽人的正統。 著重「口傳的遺傳」。 雖然有解經原則,但太重細節,失精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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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煞買 (Shammai) |
1. 更嚴守字面解經。 2. 強調原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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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明精義; 他要禁食必須包括嬰兒。 總括來說,兩派皆太重視字句,以至太重視細節 (例如: 修詞上的贅詞、省略)。 並且認為聖經節應有多解,以幫助人。 結果,產生很多奇怪解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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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前20 – 公元50年 Allegorical <寓意派> |
腓羅/斐羅 (Philo) ca. 主前20-公元50 |
1. 聖經 (七十士譯本) 之所以看來奇怪,因人不明聖經的寓意。 (故此,他有護教動機) 2. 字義只是表面意義,成熟人應能看寓意。 3. 相信筆錄論 (Dictation Theory) 4. 柏拉圖式人觀 – 肉體+靈魂,他以字面為肉體; 精意為靈魂。 相信靈意 (hyponoia; BIEC p.6) |
衡量寓意的標準 [蘭26]: 1. 對神不敬的話。 2. 難或與其他經文相牴觸。 3. 經文本身是寓意法寫成。 例: 反擬人法 (民23:19) [BEAP p.43] |
他很有效地綜合了聖經和當代哲學; 有很強的護教作用。 並且他的寓意法沒有否定聖經歷史的可靠性。 他的方法成亞歷山大學派的永久特色,並影響中國教會很深。 但因離開字句太遠,以至解經者能夠隨意作出解經,變成「解入法」而非「解經」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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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前 250 – 150 |
七十士譯本 (簡寫LXX) |
Septuagint 乃來文聖經的希臘文譯本。 採用意譯法為主。 |
律法部份,只詮釋五經,論述歷史、預言和詩篇作者個人體驗 |
Midrash (舊約詮釋) ↓ Talmud←←← (對Midrash的詮釋) |
Mishna (希列解經) ↓主題式> ←←參Mishna而成(加後期拉比著作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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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前100 – 公元300 (參舊約年代表19頁) |
米大示 (Midrash 或Midrshim) |
分兩部: 1. 哈勒卡 (Halakah) 2. 哈加達 (Haggadah) |
Letter of Aristeas, ca 130BC 記載按傳說LXX由70長老在主前3紀翻成。 [BIEC p.6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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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元200 |
米示拿 Mishna |
大拉比解經。 傳統上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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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元450? 200? |
巴勒斯坦 他勒目 Palestinian Talmud |
後期拉比對米示拿的解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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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元 500 – 550 |
巴比倫 他勒目 |
包括米示拿和後期拉比對米示拿的解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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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約 主後24 – 100年 |
新約作者和耶穌 |
1. 歷史分為今時和末世。 末世從基督降生至基督再臨。 2. 聖經以基督為中心。 3. 舊約有很多地方是新約的預表 (Type),但不忽略舊約事件的歷史性。 4. 人同時被視為獨立和集體存在。 (Corporate) 5. 聖經的真正解釋仍由聖靈「啟示」給人。 [NIV209-214] |
1. 新約作者的經文引自LXX,或用意譯。 2. 引經時常有一些格式,例: 『經上記著說』 3. 引經和解經組合常有此形式: 例: 羅9:6-29 6-8: 主題和段經文 (創21:12) 9: 第二段經文 (創18:10) 10-28: 解經(包括其他引句)並且以相關字連於首段經文(例:兒子) 29: 最後的經文並以相關字『餘種』連於首段經文 |
1. 有時約作者會用靈意解經。 (前設5) 2. 甚至有時引用旁經 (猶9),因當時正典未形成。 3. 有時引用經文時加上了解經。 例如太1:23『將稱為拿撒勒人』 4. 大量使用預表解經 (例: 太2:15, 32:18等)。 但預表的相關性很難判定的。 [聖靈的感動很重要] 5. 受當代拉比解經、耶穌解經 (舊約中基督段) 和復活的見證影響很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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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父 公元95 – 590年 |
早期教父 (第二世紀) 羅馬革利免 伊革那丟 游斯丁 愛任紐 |
1. 重視護教。 2. 以寓意法解決舊約難題和支持自己論點。 |
革利免的解經較少意,而伊革那丟重主教權,少引經。 游斯丁濫用預表法。 (BH634) 愛任紐的解經少有用寓意,但他對傳統和教會權威有極高信任。 |
濫用寓意解經的情況加劇。 並且因為教會忙於反擊異端,所以任何方法便用,以至常濫用寓意法,也沒法建立解經系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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亞歷山大學派 革利免 Clement (公元215年前死) 俄利根 Origen (公元185 – 254) <寓意派> |
Origen: 1. 綜合世俗哲學和信仰。 2. 解經以寓意為主,因相信聖經有字面、道德和屬靈三個層面。 未信只見前兩種。 3. 深信聖經是叫人服事神的。 [BH638; Farrar 196] 故此,聖經必定產生「靈魂的長進」(anagōgē; 參BIEC)。 屬靈意義對靈魂有幫助。 4. 他深信聖經是神的話語; 它使人得救。 [AIB 11] 他認為聖經作者可能有錯 – 所以聖經包括「啟示」和「有錯的個人意見」[AIB 11] 5. 因神是作者,解釋有二種以上。 [AIB 14] |
以下情況用意法: 1. 對神用「擬人法」的經文。 2. 不合體統記 – 挪亞醉酒。 3. 不合理事物 – 食物禁例。 4. 不公平事件 – 殺所有迦南人。 5. 不能做的 – 嬰兒禁食。 6. 前後不符 – 夏甲不見水泉 (猶太人不見基督)。 註: 因為他追尋「靈意」,已至無意中加入了自己當代的思想。 [AIB15] |
1. 忽略上下文原則 [Ad 29] 2. 並且因太重寓意,而容易忽略經文歷史性 (雖然他也強調此點BH 641) 3. 另外,因為寓意法容易被濫用,以至可能亂解經。 可惜此法竟主宰教會解經近千年,一直遺害而今! 4. 他受柏拉圖思想影響太深,以至將人「三分」,並產生三重解法 [H60]。 5. 他第一個創造基督徒經理論的人。 他本身雖然並未完全依靠三層解法,但卻留下很差的榜樣。 [BIEC p.17-18] 6. 面異端用字面解「神後悔」(撒上15:11) 他引用寓意法。 並且他相信神遷就人的思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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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提阿學派 |
路迦諾 Lucian 戴阿多若 Diodorus(e) 死於394年 狄奧多若 Theodore of Mopsuestia 屈梭多模 Chrysostom <字義學派> |
1. 強調歷史、文法釋經法 2. 避免條式的經文釋義 3. 「基督論的預表法」代替「寓意」 4. 漸進式啟示 [蘭 41-42] 5. 聖經貫穿一體為基督論 6. 深信聖經事件的真實性 |
Diodore of Tarsus 解經時接受有更高意義anagogy,(theōria),但不忽略歷史。 例: 詩篇中的預言 (詩118) Theodore of Mopsuestia 處理保羅用allēgorumena (加4:24) 認為是theōria; 兩事件必須同時真實才能比較。 [BIEC 21-22] |
1. 被指控與異端埭策h留(Nestorians),後東移至波斯。 [BIEC 20; 蘭 42] 2. 影響改教家的釋經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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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IEC Froehlich, Karlfried ed. Biblical Interpretation in the early Church (Philadelphia: Fortress)